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8273號
TCDV,106,司促,8273,2017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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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27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代 理 人 許乾義
債 務 人 張哲豪
債 務 人 林媺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陸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張哲豪於民國(下同)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
    進修部時,邀同債務人林媺倩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
    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
   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5,442元,約
    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4年10月
    14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
    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
   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
    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
    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11月14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
    息,尚欠44,50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
    經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    金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
    ,應全部清償。
  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    核發支付命令。
  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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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