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8268號
TCDV,106,司促,8268,2017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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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吳嘉穎
債 務 人 吳金星
債 務 人 賴鳳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捌拾玖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吳嘉穎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
  人吳金星賴鳳英當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
  筆,金額總計為147,469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、休退學
  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
  (二)詎債務人吳嘉穎自105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  ,迄今尚欠本金137,88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、違約
  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另債務人吳金星、賴鳳
  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遲延
  還本部份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  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、利息自應
  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借款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付違約金。
  (四)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
  分期攤還權利,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。
  (五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  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  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 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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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