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8258號
TCDV,106,司促,8258,201703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8號
債 權 人 四季有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家仁
債 務 人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英舒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元,及如
  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元,及自本
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 算之利息。
 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四季有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