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
債 權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
代 理 人 劉昱伶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緯瀚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票號BVB0000000支票受款人為健偵祐有限公司,請補背書
連續釋明。(請陳報支票背面影本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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