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8245號
TCDV,106,司促,8245,2017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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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
債 權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
代 理 人 劉昱伶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緯瀚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票號BVB0000000支票受款人為健偵祐有限公司,請補背書
   連續釋明。(請陳報支票背面影本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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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健偵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