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8069號
TCDV,106,司促,8069,2017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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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9號
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梁茂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界力吳昇暾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提出營利事業登
   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
   及住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
   有誤載並應為具狀更正。
 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63021元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繳款明細表)
   。
  ㈢陳報本件事實理由欄中所載借款日期為100年12月31日是
   否有誤,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  ㈣陳報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(本件已請求截至106年
   3月20日之利息及違約金,請釋明得重複請求之依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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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