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
債 權 人 幸福家園護理之家
法定代理人 黃玉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靖蕙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合
夥,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