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
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松逸、李暄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何?(因聲請狀附件還款計畫書所載為喬樂
商行、李暄珮,如對債務人何松逸為請求,應釋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及其法律依據為何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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