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672號
TCDV,106,司促,7672,2017032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
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松逸李暄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?(因聲請狀附件還款計畫書所載為喬樂
   商行、李暄珮,如對債務人何松逸為請求,應釋明對其請
   求之原因及其法律依據為何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