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655號
TCDV,106,司促,7655,2017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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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蔣文邦
債 務 人 洪坤隆即洪水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陸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
  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暨自民國
 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付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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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