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623號
TCDV,106,司促,7623,2017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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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
債 權 人 蕭珀求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宏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與債務人合作之釋明資
   料,如契約書、匯款憑證等)
 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民國96年6月1日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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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