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
債 權 人 蕭珀求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宏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與債務人合作之釋明資
料,如契約書、匯款憑證等)。
㈡請求利息起算日民國96年6月1日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