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496號
TCDV,106,司促,7496,2017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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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496號
債 權 人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
法定代理人 陳子鳳
代 理 人 陳佳鴻律師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 權,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;破產債權,非依破產程序, 不得行使,破產法第98條、第99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經 核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破字第14號宣告破產,並選任黃振銘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,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。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,應 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,依前揭法條規定,其對江新富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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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