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491號
TCDV,106,司促,7491,201703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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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491號
債 權 人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
債 務 人 欣柏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秉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零叁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債務人施秉伸非契約之當事人,且
  債權人復未提出請求之釋明,其聲請對施秉伸核發支付命令
  部分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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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柏建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田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