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
債 權 人 天璽5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吳明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佩翊即徐媛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勿省略)
㈢補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市○○○路00號11樓之1之第一
類完整建物謄本。
㈣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及其計算方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