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債 權 人 江紹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峯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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