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485號
TCDV,106,司促,7485,2017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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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
債 權 人 江紹銘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峯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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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