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何忠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零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何忠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18230100
0371124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20日止累計66,608元正未
給付,其中64,684元為消費款;1,924元為循環利息;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
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何忠明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54%│
│ │44767 │ │2月21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何忠明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9917 │ │2月21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