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
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
債 務 人 張庭瑋
債 務 人 金曉玉
債 務 人 林敏惠
一、債務人張庭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叁佰壹拾
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期款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柒元依約定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如對債務人張庭瑋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金曉玉、林敏惠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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