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051號
TCDV,106,司促,7051,2017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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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
債 權 人 佑臻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邵燕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恭勤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請求標的欄所載第七次課程利息自106年12月1日起算
   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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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恭勤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佑臻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