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
債 權 人 佑臻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邵燕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恭勤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標的欄所載第七次課程利息自106年12月1日起算
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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