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健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究為蔡「」球或蔡「
鎭」球,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章。
㈡提出賠付第三人簡莉伶37900元之釋明資料(狀附之賠款同
意書及匯出款項查詢均未載金額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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