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045號
TCDV,106,司促,7045,2017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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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健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究為蔡「」球或蔡「
   鎭」球,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章。
  ㈡提出賠付第三人簡莉伶37900元之釋明資料(狀附之賠款同
   意書及匯出款項查詢均未載金額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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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