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97號
債 權 人 周益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原因事實二、利息自103年8月份起至105年1月份止,
其天數是否為902天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原因事實一、債權額比例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併請更
正。
㈢提出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70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借
據、支票、本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