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997號
TCDV,106,司促,6997,2017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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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997號
債 權 人 周益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原因事實二、利息自103年8月份起至105年1月份止,
   其天數是否為902天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
  ㈡確認原因事實一、債權額比例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併請更
   正。
 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70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借
   據、支票、本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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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