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995號
TCDV,106,司促,6995,2017032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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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995號
債 權 人 蔡宗翰
債 權 人 林鈴月
上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張信鵬
債 務 人 成碧君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宗翰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,及自
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鈴月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
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 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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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