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995號
TCDV,106,司促,6995,201703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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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995號
債 權 人 蔡宗翰
債 權 人 林鈴月
前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張信鵬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碧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
   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
   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
   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
   臺幣500元。本件乃不同債權人乃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
  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
  ㈡聲請狀末林鈴月之簽名或蓋章。
 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   票)
  ㈣委任狀委任人林鈴月未簽名蓋章,請補正完整委任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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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