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902號
TCDV,106,司促,6902,2017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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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902號
債 權 人 紀一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家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本件請求金額17,765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並提出維修汽車
   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。(台端聲請狀所檢附之估價單車主係
   陳清雲,估價總計為17,489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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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