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債 權 人 鼎盛BHW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璟燁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敍明請求金額119977元中7月到9月延遲罰款5713元部分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。(依民法207條:
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
㈡請陳報7月到9月延遲罰款571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
。(公寓大廈規約影本)
㈢請提出門牌號碼為「台中市○○區市○○○路00號6樓之1
」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。
㈣請確認原因事實「105年7月到9月」延遲罰款之月份是否
有誤?(與管理費明細表105年7月至12月月份不相符)
㈤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公所備查函或
主任委員當選公告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