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795號
TCDV,106,司促,6795,2017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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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債 權 人 鼎盛BHW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璟燁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敍明請求金額119977元中7月到9月延遲罰款5713元部分
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。(依民法207條:
  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
  ㈡請陳報7月到9月延遲罰款571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
   。(公寓大廈規約影本)
  ㈢請提出門牌號碼為「台中市○○區市○○○路00號6樓之1
   」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。
  ㈣請確認原因事實「105年7月到9月」延遲罰款之月份是否
   有誤?(與管理費明細表105年7月至12月月份不相符)
  ㈤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公所備查函或
   主任委員當選公告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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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