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793號
TCDV,106,司促,6793,2017031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
債 權 人 張水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水星張水泉張水園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⑴查明確認本件聲請事項係「債務人張水星張水泉張水園
  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46,766元」?抑或「債務人張水星
  張水泉張水園『各』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46,766元」?
 ⑵本件聲請事項如係「債務人張水星張水泉張水園『各』
  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46,766元」,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
  仟伍佰元。
  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
 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
  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
 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債權人如係對
  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則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
  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