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
債 權 人 蕭碧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燕金即金雞莊小吃店即金雞莊休閒餐
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併
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(原因事實記
載入股金130萬、借款30萬元)。
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30萬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