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599號
TCDV,106,司促,6599,2017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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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
債 權 人 蕭碧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燕金即金雞莊小吃店金雞莊休閒餐
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併
  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 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(原因事實記
   載入股金130萬、借款30萬元)。
 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30萬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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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