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
債 權 人 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文其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債權人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
其簽章。(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,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監察人代表公司,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
公司為訴訟之人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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