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463號
TCDV,106,司促,6463,2017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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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
債 權 人 何梅英
債 務 人 江清吉即江青綻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清吉即江青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債務人江清吉即江青綻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
  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以釋明江清吉即江青綻
 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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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