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
債 權 人 何梅英
債 務 人 江清吉即江青綻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清吉即江青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債務人江清吉即江青綻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
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以釋明江清吉即江青綻。
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