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
債 權 人 吳家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享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是否聲請支票裁定強制執行或支付命令?如有誤
載請具狀更正。(若欲變更聲請支付命令,請載明請求標
的及數量、請求原因事實為何)
㈡若為聲請支付命令,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㈢確認張享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(依卷附證物所示,發票
人似為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(應
自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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