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云菲有限公司、謝佳如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云菲有限公司業於106年03
月03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0187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
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
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有
限公司-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
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
㈡查報本件對債務人謝佳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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