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332號
TCDV,106,司促,6332,2017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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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債 務 人 蕭益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蕭益泉於民國92年0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
 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
  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
  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
 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
 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
  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
  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
 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218,941元(含本金64,585元、
  利息154,356元)及其中64,585元自民國106年01月25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
  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
  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
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
  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蕭益泉  │民國106年01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64585 │     │月2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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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