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
債 權 人 夢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金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錦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楊金蘭現為夢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
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
㈡提出債務人白錦蜜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
請勿省略)。
㈢提出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