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112號
TCDV,106,司促,6112,2017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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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
債 權 人 通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全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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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通徠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徠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