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謝侑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謝侑杰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
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
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緣相對人
謝侑杰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000
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
附表序號4、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11月起各
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87元
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8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
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
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
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
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
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
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緣相對人謝侑杰於民國
105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
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號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
至民國106年2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81元及違約金暨
月付金利息19272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
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
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
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
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
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
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謝侑杰 428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412元 │0000000000│02月 15日 │ │點二九 │
│ │ │393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謝侑杰 431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44704 │0000000000│02月 15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222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謝侑杰 431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64616 │0000000000│02月 15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222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7│新臺幣│謝侑杰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八點│
│ │830862│0000000000│02月 15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872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