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984號
TCDV,106,司促,5984,2017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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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何丞允
債 務 人 何宏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捌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緣債務人何丞允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時,邀同何宏能為連
   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
  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
   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,債務
   人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,自民國
   105年10月13日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任何
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
   知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
   給付本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262,118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
   ),屢經催討,均未予照辦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
   債權,並有放款借據為憑,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
    貴院轄內,為求簡便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   之規定,狀請 貴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   實感德便。
   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何丞允、何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262,11│宏能   │9月1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8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何丞允、何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62,11│宏能   │0月14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8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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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