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
債 權 人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國平、林世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吳國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狀附支票影本未見其簽章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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