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940號
TCDV,106,司促,5940,2017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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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
債 權 人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國平林世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確認吳國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狀附支票影本未見其簽章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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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