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831號
TCDV,106,司促,5831,2017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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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
債 權 人 林宜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因當初依合夥契約將 資金投資事宜委由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股東張美惠全權 負責,今雙方意見相左,欲結束合夥關係,今向債務人請求應 依法結算合夥財產,返還投資款伍佰萬元云云。 查合夥人退夥時,其出資之返還,必須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九 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,亦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, 於未受虧損之情形,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,此有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,而今債權人係以 自行結算之結果,請求債務人返還出資額,於法實有未洽, 債權人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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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