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6年度,1290號
TCEV,106,中補,1290,2017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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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
原   告 李天元
被   告 宇進實業
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進實業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
異議權,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,法院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
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,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
旨參照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本件被告於本院10
6年度司執字第3374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,就執行標的即上開執行
事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,是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
其所受之利益,應上開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其價值共新臺幣
(下同)52,000元(參本院公務電話紀錄)核定之,此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10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
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附表:幣值單位:新臺幣/元
1、二門冰箱1台,目前殘值約2000元。
2、3、電腦鍵盤及營業1組,及電腦主機1組,全部目前殘值約
  5000元。
4、稻盛壽司米每包900元,8包共7200元。
5、特級紫糯米每包900元,3包共2700元。
6、白米每包900元,9包共8100元。
7、九州壽司米每包900元,10包共9000元。
8、玫瑰米每包900元,20包共16000元。
以上共計52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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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