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
債 權 人 黃欽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豐烈、黃駿捷、黃駿提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?
㈡如債務人為黃豐烈、黃駿捷、黃駿提三人,因黃豐烈已有
債權憑證可供強制執行,故無庸再行聲請支付命令,請撤
回對黃豐烈之聲請,並提出對黃駿捷、黃駿提之債權請求
之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其債權債務關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