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585號
TCDV,106,司促,5585,20170317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
債 權 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添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債權人為賴品緁賴彩麗?若為同一人,請提出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㈡提出卷中表格計15件之代墊 、代辦裁定費用、執行、存證信函等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 書等釋明文件影本。㈢提出債務人曾有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 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。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8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固提出委任書、欠據証明即郵局存証信函、繳費明細 、刑事告訴狀、民事裁定影本,惟未提出補正裁定㈡提出卷 中表格計15件之代墊、代辦裁定費用、執行、存證信函等各 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書等釋明文件影本。㈢提出債務人曾有 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。前經通知迄仍 未補正,是請求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