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578號
TCDV,106,司促,5578,2017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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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永杰張蘇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就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第二點所求之消費帳款中,分就正
   卡、附卡部分,分列其金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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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