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555號
TCDV,106,司促,5555,2017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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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童鈴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玖拾玖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童鈴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191
  016300376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20日止累計4,399元正未給付
  ,其中2,632元為消費款;267元為循環利息;1,500元為依
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童鈴媛 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54%│
│  │2632元│     │2月21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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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