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420號
TCDV,106,司促,5420,2017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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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江念庭即江月雲
債 務 人 陳明莊
債 務 人 江道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債務人江念庭即江月雲前就讀私立萬能工商,邀同債
    務人陳明莊江道德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
    學貸款,金額新臺幣37478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
    學業完成(或退、休學)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
    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   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
    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    以上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二、惟債務人江念庭即江月雲自105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
    履償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6877元,及詳如金額
    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追討無效,依借據之約定
    ,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
    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。另債務人陳明莊
    江道德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
    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、戶籍謄本各壹份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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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