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359號
TCDV,106,司促,5359,2017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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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
債 務 人 王宥琪即王畇雅即王錦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壹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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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