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
債 權 人 胡智雄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昇瑞光纖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㈠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。㈡本件請求105 年4月及5月薪資,債權人應提出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5年4月 1日之證據資料(如薪資發放日之約定),倘原聲請狀載利息 起算日有誤,並請具狀更正之。㈢確認朱昱瑋併為本件債務 人或僅為昇瑞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倘為前者, 並請提出據以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。】,該裁定於106年3 月1日寄存送達立人派出所,於同年月12日零時發生送達效 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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