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
債 權 人 文鹿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騵通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18,89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並提 出其發票或收據影本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4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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