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4431號
TCDV,106,司促,4431,201703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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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
債 權 人 陳峻峯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楊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詳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㈡釋明借款 書據中所載,本借款書據是與蕭玉涵的借貸同一債權之意思 為何?㈢請求之釋明資料。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1日送達 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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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