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4237號
TCDV,106,司促,4237,201703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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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
債 權 人 蕭瑭儀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玉猜洪水潭之繼承人、洪靖宜即洪水
潭之繼承人、洪翊庭洪水潭之繼承人、洪梓苓即洪水潭之繼承
人、洪梓昕即洪水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兩張支票(票號:XA 0000000及XA 0000000),其發票日皆簽發 於民國105年4月22日,被繼承人洪水潭於民國105年4月14日 發現死亡,此有陳報之除戶謄本可稽,而本件之兩張支票係簽 發於死亡之後,發票行為於形式上觀之,難認有效。 又背書人自無從於無效之發票行為之後為有效之背書行為準 此,債權人尚無法釋明債權之存在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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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