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0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雅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 「㈠查報本件存證信函(因證物欄漏未提出)。㈡陳報本件請 求金額為何(請求標的欄及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不同)。㈢陳 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」,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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