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3972號
TCDV,106,司促,3972,20170308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
債 權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相對人已匯入67200元之釋明資料?並釋明所附之18張 發票總金額與狀中所載之合計貨款877320為何不符?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.
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