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91年度,21號
KSEV,91,雄補,21,200201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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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號
  原   告 丙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乙○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二萬五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二
百五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一   年  一  月  二十四  日
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威龍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四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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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乙○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丙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○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