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3040號
TCDV,106,司促,3040,20170327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
債 權 人 張皇祥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豐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」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4日送達於 債權人,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惟查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玉門

1/1頁


參考資料